科研成果
文章推介 论监护人责任减轻规则的体系效应与解释方案——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第1款第2小句的解释论
2026-08-18 | 浏览量:10
作者
王磊 365集团副教授,硕士生导师
文章来源
《经贸法律评论》2026年第4期
内容摘要
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第1款第1小句与第2小句构成了监护人的责任体系框架,但第1188条第1款第2小句未被认真对待,导致对该句的规范属性与规范功能认识不清。第1188条第1款第2小句只是作为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,仅发挥减责功能,而非归责功能,这说明监护人责任仅是替代责任,不具有自己责任的属性。将第1188条第1款第2小句认定为特殊减责事由,是为了向监护人提供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的激励功能,防止监护人利益过于不被保护,由此形成了“无过错责任+减责事由”的规范构造,以此弥补无过错责任的不足。这与“过错推定+公平责任”的规范构造虽然存在形式差异,但最终达成的效果是一致的,两者都是利益衡量的结果,无所谓优劣,此乃第1188条第1款第2小句具备的实质功能。在法律适用上,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”可以分解为具体监护义务与一般监护义务进行评价,前者是针对具体危险行为进行的预防管束,后者是通过基础性、持续性、综合性的教育管控塑造被监护人的风险认知能力与行为规范意识,从而一般地防范致害行为的发生。监护人能否以尽到监护职责为由减轻责任,需要对这两种义务类型分别加以展开。
关键词
监护人责任;尽到监护职责;具体监护义务;一般监护义务
全文链接